世界百事通!聚焦团体人身险业务 监管首设8项负面清单
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对选举不可避免的影响。
因而,宪法不仅是政治法,也是社会法。而且,部分反宪派学者反对宪政的观点,以及少数泛宪派学者高呼宪政的言论,造成的最大恶果是扰乱全面有效实施现行宪法这一对国家和民族稳步前行至关重要、本应坚固的社会共识。
这样的计划,显然有战略上和策略上周到细致的考量。根据目前在中国知网查找的资料,1989-2015年间郭道晖先生至少在15篇文章中使用了宪治一词并有所阐述,另外还有3篇文章提到宪治。[80] 转引自智效民编:《民主还是独裁——70年前一场关于现代化的论争》,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5、166、170、244页。有时,进步的宪政会冲破了宪法的桎梏。同时,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合法、公开,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55] 李水金:《从法治到宪治:国家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载《新视野》2003 年第5期。——邓联繁:《从法治到宪治》,载《湖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我们应该按照这条道路鼓励群众大胆实践,并且在实践中使他们受到锻炼。
[33]具体到代表提案权方面,代表的专职与否可能会对提案权行使的有效性产生影响,仅从有些代表5年里未提出过一份议案的现象,会期短暂导致议案辩论不充分的事实,以及代表因不懂撰写要求而提出结构不完整、内容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的议案等客观存在的问题,则可知一二。代表提案权既包括提出议案也包括议案提出后对议案所享有的权与责。在我国人大现行会期制度条件下,议案提交的集中时间往往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期间、全体会议之前。摘要: 人大代表议案是代表实现代议职能的基本载体,提出议案是代表履职的重要形式。
[34] 3.巩固人大代表的权利保障。从代议制的要求而言,代表提案权更是一种职责。
实践中,由于人大代表在我国并非是正式职业,代表资格往往被视作是荣誉或身份,在这种殊荣观念下,代表提出议案逐渐被视为一项高尚的特权。[23]代议制政府形式下的代议机关,在功能上承担着代议和利益整合的首要职能。[5]参见《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http: //news. xinhuanet. corn/politics/2011 -03/13/c-121182171-2.htm,2011年3月13日。[22]参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与人大代表谈西方议会制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7页。
[25]同前注[16],桑玉成、邱家军文。本文试图考察我国人大代表提案权的立法现状和行使提案权的实践状况,从提案主体和提案程序的角度,探讨优化人大代表有效行使提案权机制的可能性。而这23处代表职务的出现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本身的规定是极其契合的。当然,从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得知,如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新修改的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大会秘书处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
四、对相关制度的改造 提案人的理念和能力直接决定着议案的质量,人大代表议案权的有效实现同样有赖于人大代表提案能力的全面提升。[15] 虽然人大代表提案踊跃,但获得受理并能移交到全国人大大会讨论的议案较少。
这意味着代表如果就议案进行辩论,辩论的时间非常有限,且机会累计只有两次。考察国外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大多数国家议会的议员也享有提案权。
还意味着监督与考核,一种他律的压力必然敦促代表行使提案权更加谨慎、严肃。再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6条、第39条,以人大代表作为主语时使用的词汇也是执行代表职务。出现职务26处,其中代表职务一词出现了23处。从提案权的来源来看,提案权是议员发挥代民而议功能的重要依托。[24]这种利益表达的渠道功能,必须依托议员代民而议的职能发挥。否则事无巨细,无所不谈,则增大了提案资源(代表提案行为本身是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源)浪费的可能性。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28]具体到议案的撰写方法,可参见李树春编:《怎样写议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版。
从应然层面而言,人大代表提案行为的规范、监督、保障等均是基于其职权属性而进行的制度设置。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提案权实质上是一种职责,不可以放弃,不可以怠行。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议案概念,必须在各种法规范层面保持统一,议案包括的主体要件、内容要件、形式要件、程序要件等内容应保持解释上的整体性与一致性。在人大会议的议案数中,30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提案数远远超过了代表团的提案数。
[13]地市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建议多,议案少,而质询案、选举案、罢免案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的比例小,列入会议程序进行审议的议案更少。因此,可以通过通知、公告或其他方式细化议案的范围或者是该次会议的议案范围,确保议案的针对性。[28]基于我国代表的兼职可能导致专业素质之局限,代表本人高质量起草各领域的议案恐有一定难度,因此,程序规则也可选择对议案起草主体的选定做出规范。议案产生过程中需要明确议案构成要件,细化议案的内容范围,增设议案产生的前置程序,允许委托起草主体以增强专业性,宽限议案的提交期限,规定辩论程序等。
[19]另一种认为议案是指具有提案权的机关或符合法定数量的个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并被法定机构决定列入国家权力机关会议议程,在一定的时限内进行审议并经表决通过的议事原案。内部规则从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立法层面的规范依据,但这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内部行为准则或行为指南却对现实行为产生极强的指导意义和影响力,可将其视作我国的立法指导意见。
议案需要被形成、被提出,才能够启动人大审议、通过、最终作出决策的工作程序,才能够产生代民而议的效果,否则,代议只是纸上谈兵。这是任何力量所阻挡不住的。
提案权的行使规则以明确议案的概念为逻辑起点,然而,代表议案概念在实务中缺乏统一定义以及学理解释的多样化,导致代表对议案概念认知的不清晰,直接影响了代表提案权的行使。1.尝试人大代表选拔制度的改革。
[18]蔡晨风:《国外议员提交议案制度采撷》,《人民与权力》(原《江苏人大》)2008年第7期。参见周洪宇:《怎样写人大议案—一个人大代表的学习与探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第4页。近些年来,人大代表议案数不断攀升。不过代表专职化在我国现阶段建立的可行性取决于我国的民主政治条件和整体制度环境,此处暂不作探讨。
(参见陈斯喜:《议案审议过程中修正案的运用—兼评1993年修宪程序》,《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在现有的兼职代表制度下,我国也可以尝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培训原则与目标、实施主体与实施方案等,并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与素质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内容、程序、时间,促进人大代表提案能力的提高。
[20]参见李玉梅:《中国人大议案学》,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2.尝试代表兼职制度的改造。
任大同:《近年来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综述》,《魅力中国》2010年第12期。提案权主体是经法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而议案起草人是议案的撰写人,即用书面语言将提案人的愿意、构思转化为议案内容的撰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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